一、不准拒绝承担安排的教学任务。
二、不准擅自调课、停课或请人代课。
三、不准上课迟到、早退或中途离开教室。
四、不准上课使用与教学无关的电子设备。
五、不准在课堂上传播负能量信息。
六、不准放任学生的不良行为。
七、不准以任何形式泄漏试题。
八、不准违反考场监考纪律。
九、不准违反试卷批改规范。
十、不准遗失学生试卷、考试成绩或无故缓报考试成绩。
注:教师如有违犯,按相关规定处理外,由学校有关领导进行诫勉谈话,并将谈话记录备案在教务处。
诫勉谈话记录表
被谈话人姓名 |
| 谈话领导 |
| 谈话地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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谈话时间 |
| 记录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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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加人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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谈话内容 (含被谈话人认识情况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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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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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本表一式两份,一份二级学院存档,一份交教务处备案。